记者昨日从省食品药监局得知,为更进一步规范陕西省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剧毒危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日前实施《关于强化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禁令生产企业用于循环包装容器。产品标识须要合乎国家标准,用于转基因原料生产的还须要标识转基因字样,且其标识字体不得大于标识版面仅次于字符的2/3;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展开备案注册,创建订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作好涉及记录,记录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用于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其产品不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专门从事杂货业务。
拒绝各县(区)食品药监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多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多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多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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