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之为,41岁高龄产在产下一男孩,5小时后孩子丧生。在与医院打了一年多官司之后,产妇家人到医院发给孩子的尸体,被告诉要缴11万多元的停尸酬劳。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公室涉及负责人日前拒绝接受新华网《第一对此》栏目记者专访,院方观点,问网友的疑惑。
录音中众说纷纭不代表院方立场,“天价停尸酬劳”一说道并不正式成立记者:据媒体报道,医院曾回应“不曾说道过一天缴纳200元停尸酬劳”。但患者家属持有人的现场录音包括“200块钱一天”的怀。回应,网友回应为难,请求院方给与更进一步说明。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经查,死婴尸体从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9月12日在我院停尸房存放在,总计340天,合8160小时。从我院停尸房构建社会化管理后,拒绝停尸房收费严苛依据保定市物价局、保定市财政局、太原市民政局文件(保价行费字(2003)第26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停尸费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长时间尸体冷藏停尸费为2元/小时/不具”,依循计算出来不应缴纳停尸费16320元。对于媒体报道中“天价停尸酬劳”一说道,经过我院对太平间负责人的调查理解,当时该负责人不到场,而一位不理解收费标准的牵涉到人员也只是谈话间干什么一说道,想被人无意录音当成所谓证据,在此我院郑重声明:录音中的众说纷纭不代表院方立场。
我们始终认为,太平间虽然总承包给社会人员,但收费必需严苛按照保定市有关标准缴纳费用。此,该患者家属未实际交纳停尸费用,故所谓“天价停尸酬劳”一说道并不正式成立。不不存在“为了防止分担更大风险的责任提早将尸体火化”记者:在媒体报道中提及,患者家属指出医院提早将尸体火化是为了防止在案件审理过对尸体展开,从而分担更大的责任。
直说院方的观点是什么?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丧生,医患双方无法确认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丧生48小时内展开尸解;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缩短至7日。”患丧生后,由于病情变化及丧生原因未知,院方当面明确提出须要验尸具体,事发当晚就与家属做到了交代和说明,但家属不表示同意尸解。患者家归属于2010年12月2日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此时已距患儿丧生将近两个月,早已丧失尸解意义。故不不存在“所谓为了防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尸体展开检验,从而分担更大风险的责任,因此提早将尸体火化”情况。事发将近一年后,也就是2011年9月12日,停尸房总承包人才将死婴尸体在望都县殡仪管理所展开了火化处置。
在尸体火化前的很长时间内,家属未曾有发给尸体的意向或行动。医院在监管制度实施上缺乏不做到记者:《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关于太平间管理的规定》:“对因医疗纠纷而存放在的尸体,室及时通报医务室及涉及处室,由经办人到太平间办理读取尸体申请。不准单位和个人予以越权萃取该尸体”。
在医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何还不会经常出现停尸房承包人将死婴尸体私自展开火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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